一、《条例》对于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地震灾害多发频发的国家之一。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发生了多次破坏性地震,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这些地震大部分发生在村镇地区,特别是西南、西北和华北地区,发震频率高,房屋破坏普遍,其中村镇住宅的破坏和倒塌是造成历次地震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东部地区虽然是地震少发地区,但群众的抗震意识更为薄弱,多数村镇住宅基本不考虑抗震,一旦发生地震,即使强度不大,大批村镇住宅也会遭受破坏,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中震大灾、小震成灾”是村镇地区的震害特点。历次震害现场调查表明,在遭受同等烈度地震作用的条件下,村镇建筑的破坏程度和倒塌比例远高于城市,主要原因是群众抗震意识不强,经济条件有限,以及传统建造习惯有所不足等。总体来说,地震对我国村镇地区的破坏还较为严重,如何提高村镇住宅的抗震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问题。《条例》的发布实施,补齐了农村建设工程抗震管理短板,有利于全面提升我国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
二、《条例》将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不断提升农村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水平
在农村房屋灾后重建中,一些地方政府采用“统规统建”“统规联建”“统规自建”等方式进行建设,不断加强管理、指导和服务。比如,免费给农民提供由专门的设计院、专家设计的施工图集,供农民建房时选用;帮助农民做好房屋建设选址,做到“三避让”,避开危险地段和不利地段;组织成立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安全巡查,确保质量安全;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提高工匠的技术水平等等。这些措施有效提高了农村建设工程的建筑质量。特别是随着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等工作的大力推进,村镇建设的总体防灾水准有所提高。
《条例》将这些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予以提炼,上升到法规制度层面,为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能力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和制度支撑。《条例》第四章对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作了专章规定,特别是针对农村地区的特殊性,强化了政府和部门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这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经抗震性能鉴定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加固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保障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发放适合农村的实用抗震技术图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可以选用抗震技术图集,也可以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根据图集或者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的指导和服务,加强技术培训,组织建设抗震示范住房,推广应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及建造方法。
三、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确保条例执行效果
《条例》出台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按照要求,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一是通过多种形式,向农村地区宣传普及地震知识,提高群众抗震设防意识;二是在免费提供施工图集的基础上,在农村地区提供、推广简便易行、成本较低的农村房屋抗震技术措施;三是进一步做好农村房屋建设质量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四是进一步加大对农村房屋抗震设防的投入和支持力度。
(文章信息摘自中国司法部网站)